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经过出借人多次催要不还钱或者直接玩失踪的,即使出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一般是不会介入,也不敢介入。因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中对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有详细的规定,防范警察从中非法盈利。如果是个人透支信用卡未归还的,那就另当别论了!那么,满足哪些条件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哪些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面四种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活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二、什么是恶意透支?
根据《最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三、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四、数额认定标准及量刑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看完上述分析你的小心脏有没有一点点的紧张,惊讶到,原来使用信用卡竟然隐藏着如此大的风险!是的,所谓“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如果你是有信用之人,那信用卡就是你之蜜饯,反之,就是你之砒霜。不论如何,我们还是希望,每个人都是有信用且值得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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