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观念上的突破。农房价值评估有一定难度,在农村转让变现更难,价值往往低于其实际价值。土地经营权、林权评估难度更大,登记交易等机构设立运行,需要消除法规制度障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贷款抵押物,希望你能喜欢!
一)没有观念上的突破、没有对抵押物的重新认识,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很难付诸实施。金融机构和信贷员在发放贷款、防控信贷风险时,要明白控制贷款风险不能单纯依靠可变现、可交易、价值稳定等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要转变观念,强化对借款人的多方位控制,从社会学角度对借款人进行约束,通过社会道德规范、舆论压力等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促使借款人降低贷款违约率,逐步消除传统意义上贷款抵押物的弊端。
二)贷款审批中尽职尽责。信贷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贷前调查、审查和贷后监测才是关键,贷前重点调查借款人身份、品行、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前景等;在贷后重点监测借款人的行为、资金流向、预期收益等,重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提高其风险评价能力。
三)重新定义贷款抵押物的适用范围。对贷款抵押物的这种新认识,目前只适用于农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及小微企业所申请的小额贷款。农房、土地、林权等对农民和小微企业至关重要,农民依然视土地、住房为最后的生存保障,用其作为贷款抵押对农民和小微企业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制约较为明显,可有效防控贷款风险。
四)采用新抵押物需变革现行制度。完全经济学意义上的贷款抵押物,是与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完全市场行为相匹配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而我国农村的市场化还很不充分,要接受对贷款抵押物的新理解,必须进行制度变革。初步考虑:一是在农行、邮储银行 、农信社等涉农银行先行试点,设立专营机构,对“三农”贷款突破传统观念,从实际出发,进行产品和规程再造,并单独考核评价。二是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国家粮棉油收购任务逐步萎缩,商业性业务这几年开展情况并不理想,可考虑将其转型为专为农民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根据农村的市场化现状有针对性地设计产品,建立新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三是可以考虑设立区域性的、服务“三农”的政策性银行,针对“三农”的需求及其自身条件提供金融供给。四是变革银行信贷部门的贷款问责制,这是对信贷人员采用新抵押物的一个有效激励。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只要信贷员能确保贷款按期收回,无需严格要求借款人提供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
五)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等的评估指导意见。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实物资产,很难按现行手段评估其价值,因此,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按土地等级、产量,林木品种、经济价值等出台相应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指导对这些抵押物的评估。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抵押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介绍,希望小编的内容能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