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的火爆,我国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然而提到民间借贷,不少人的反应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其实有部分道理。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尽管还不完善,民间市场也出现诸多的示范现象,但是民间借贷的利息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违法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仍然受法律保护。
王某,于去年3月跟贷款公司借款50万,3个月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且上调了逾期利息。法院最后审结此案时,判王某归还本息,但针对公司的逾期利率和罚息利率,法院依法作出了调整。
2014年3月18日,原告某公司和被告王某等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作为借款人向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期限从2014年3月18日起到2014年6月18日。但是合同期限届满后,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小贷公司借款本息。小贷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债权。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对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利率约定进行了重点调查。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借款的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5%,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与此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公司主张对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5%计算,同时主张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借款月利率上浮150%计付。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公司的逾期利率和罚息利率的上限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此案中,法院通过综合评判公司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数额,两者合计金额已经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对此予以调整,即公司所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从这件案件中我们得出,小贷公司尽管对借款利息利率的约定没有超过国家相关法律的限制,但是又变相的通过违约金、咨询费等提高利率水平,即便合同写明,但是超出国家限制的高额利息部分,法律也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