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做生意资金无法周转,向某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保证人。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担保合同 的相关介绍,希望你能喜欢!
案例:个贷后“人间蒸发” 担保人被迫还贷
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保证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
按照合同,刘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金融机构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保证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保证人陈某清偿。
法官:有担保就会有风险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担保人签字即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时承担偿还责任。案例中的三位担保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和心理提供担保,都不影响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在日常实例中,很多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并不清楚法律规定,也没有审查协议约定的内容,更不清楚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较强,即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
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该明确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和保证期间,提供担保应量力而行,如果超出自身偿还能力,不但自身利益损失,也不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甚至可能是对借款人恶意借款的纵容。
提醒: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形式即一般保证。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担保风险介绍,希望小编的内容能帮到大家!